直营微商”涉嫌“销售型电信诈骗”?

相信大家多少有所耳闻。本月,广州、武汉等地,多家涉案金额较大,以销售壮阳、丰胸、减肥、增高、医疗器械、茶叶等黑五类产品为主的“违法直营微商”公司,连人带设备被当地公安部门直接抓捕,没有任何预兆与前奏,天降神兵,一锅端掉。

因为涉案公司作案方式是每月在各大互联网平台(浏览器竞价、资讯平台、论坛、贴吧等)投放巨额虚假广告,引流到微信,通过塑造虚拟人物,伪造产品信任背书(资质、专家等),以销售产品为由,对被害人实施多次大金额诈骗。该操作方式从引流到转化类似正规经营的“直营微商”;坊间又传闻涉案公司主要因为“虚假宣传”落网;加上一众圈内大咖跟风造谣,以讹传讹……导致微电商圈子瞬间炸锅,即便是以销售正规产品为导向,合法经营的直营商家,也因为或多或少的“夸大宣传”而瑟瑟发抖,他们担心下一秒,自己一不小心就进去了。

暴疯能理解大家的心情。

现在,微电商圈子盛行的保健品销售,无论代理制或直营,绝大部分只有“食品流通许可证”,并不具备“保健品流通许可证”,更别提“药品流通许可证”了。

为达成销售,商家往往需要夸大保健品功效、虚假宣传,将食品、保健品当药卖,从而面临民事、行政处罚风险。这几乎就是行业潜规则,微电商生态里的保健品厂家、代理商几乎无一幸免。

问题是,上述涉案公司主要因为涉嫌“刑事销售型诈骗”,而非“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与欺诈”落网。前者以诈骗钱财为目的,承担刑事责任;后者尽管涉嫌夸大宣传,但毕竟以卖货为导向,承担以“教育为目的”的民事、行政责任。两者涉案性质、力度与轻重,天壤之别,因此各位也不必过于担心,立即下架与整改广告物料,遵纪守法,回头是岸即可。

今天,主要跟大家聊聊“销售型电信诈骗”,因为无论从外貌还是特征看,它与正规经营的“直营微商”太像了,都是做付费广告,引流到社交软件成交。

实际上,“销售型电信诈骗”前身是“电话推销保健品”,由来已久,大案频发。犯罪分子往往非法购买客户资料,以保健品冒充药品,捏造事实,夸大疗效,以话务员冒充医生、医学专家,用虚拟本地座机号码拨打客户电话,对客户做出错误诊断,诱骗客户一次甚至多次购买伪劣保健品,实施一对一的深度诈骗。现在,他们在互联网平台投放巨额广告,锁定精准客户,引流到社交软件后作案。

在此类“销售型电信诈骗”案件中,犯罪分子往往做无罪辩护,理由是:1、公司是依法成立的;2、公司具备食品流通许可证;3、产品并非假冒伪劣,并具有一定功效;4、个别员工夸大产品功效的行为只是民事欺诈,而不构成刑事诈骗罪。

然并卵。无数审理结果无一例外都是,维持原判。

那么,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、欺诈,与刑事销售型诈骗到底有何区别?

第一、范围不同。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,只是针对产品质量、性能本身的夸大和吹嘘;而销售型诈骗则虚构一切有助于实现其诈骗目的的事实,例如虚构权威身份,夸大被害人的实际情况,刻意营造紧急状况、骗取被害人同情等。

第二、对象不同。民事违法领域的虚假宣传,针对所有人;而销售型诈骗则是先“广泛撒网”,再“重点培养”,锁定被骗对象之后,实施因人而异的深度诈骗。

第三、虚构的事实不同。民事违法领域的欺诈,对消费者作出判断不构成决定性影响。而销售型诈骗往往通过虚假宣传,虚构身份,虚假诊疗,虚构了足以影响消费者决策的基本事实。

第四、履行承诺的意愿和能力不同。民事违法领域的欺诈,有履约的意愿、行动与现实的可能性;而销售型诈骗对产品功能、质量没有任何要求,根本没有能力也没有打算为被害人实现需求。

第五、承担责任的意愿不同。民事违法领域的欺诈,具备承责条件和意愿。而销售型诈骗公司法人、股东往往并非资金控制人,以及利用互联网进行跨地区宣传、销售,增加客户的维权成本,避免客户上门主张权利,没有承责意愿。

毫无疑问,这是一篇积极、正面、阳光的普法型文章,以期帮助大家自查、自省、不断改善经营中的不足之处。此外,无论从宏观大政策层面、还是平台层面看,以前三不管的地下产业,灰色产业,例如“制售外挂软件”“色流骗红包”“网赚”“剧本营销”等,很快将被执法部门、平台运营商依法取缔。不信?大家去看看《微信个人帐号使用规范》,“网赚”今年首次被官方定义为“欺诈类信息”写了进去,遵纪守法,诚信经营,才是这几年的主旋律。

最后,提醒大家,无论食品、保健品,立即下架“消费者证言、现身说法”式广告宣传。新《广告法》明确规定: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,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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